11月20日消息,電動自行車不得入室充電,一旦發生火災,后果往往是災難性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新披露案例,近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電瓶車違規充電導致火災而引發的生命權糾紛案件,一審判決車主夫婦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93萬余元,判決物業公司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等36萬余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據悉,一對住在某小區29樓的夫婦(周女士與楊先生)習慣性將電動車推上樓充電,2021年7月19日23時許,她再次將電瓶車推至家中陽臺充電,不料次日凌晨4時許,家中起火,二人迅速叫醒家人下樓逃離,并撥打了119報警電話,周圍鄰居發現火情后也紛紛逃離。
重慶市119指揮中心接警后迅速到場,將火勢撲滅,然而,居住在同樓層的桂女士等兩人,不幸在火災中因吸入大量濃煙身亡。
經調查,火災是電瓶車發生電氣線路故障,進而引燃周邊可燃物所致,火災發生后,周女士被處警民警查獲。
終經法院調查審理,法官認為,周女士因違規將電瓶車推回家中充電而引發火災,致使同樓層的桂女士因吸入濃煙不幸身亡,在本次事故中存在嚴重過錯,因此應對桂女士的死亡后果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鑒于楊先生與周女士系夫妻關系,且涉案電瓶車系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并用于家庭,楊先生雖未直接參與充電行為,但其未能及時發現并排除車輛安全隱患,也未在周女士違規充電時予以制止,未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因此楊先生與周女士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同時,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物業江北分公司在火災發生時,未能有效控制火情,且在消防安全管理、人員配備、設施維護等方面存在過錯,對桂女士的死亡亦負有一定責任,因此,某物業江北分公司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物業公司則對其分公司的賠償負補充責任。
電瓶車起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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