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消息,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網約車乘客“開門殺”導致的交通事故案。
一天傍晚,乘客小陽叫到網約車,臨近目的地時,經司機王先生同意,從后排打開右側車門下車。此時,電動自行車主小李從非機動車道經過,與車門碰撞后受傷,經鑒定為八級傷殘。交警認定王先生負主責,小陽負次責,小李無責。
值得注意的是,王先生駕駛的汽車登記為非營運,投保時也以家庭自用名義,但事發時卻從事網約車服務。
法院認為,王先生車輛實際從事營運活動,與投保性質不符,導致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故保險公司對商業三者險免賠。
在此案中,網約車司機未在合適地點停車并提醒乘客注意后方來車;乘客小陽未盡到觀察義務。考慮到車輛在司機控制下,應對停車位置和開門行為有更高注意義務。
因此,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
1、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受害人19.8萬元;
2、網約車司機對此次事故承擔70%責任,賠償受害人82.1萬余元,網約車公司對司機的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3、乘客承擔30%責任,賠償受害人35.2萬余元,對該部分,網約車公司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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