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消息,明知司機酒駕的情況下,車主還讓其開車,結果發生事故,車主不幸身亡,這種情況保險公司會對亡人家屬進行賠償嗎?
據國內媒體報道,近日,江蘇南通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的這起案件引發關注。
報道稱,某天夜間,吳某與冒某一同飲酒后,吳某酒駕冒某的車輛,冒某并未勸阻。
結果,吳某駕車不慎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導致乘坐于副駕駛座的冒某受傷并于三日后死亡。
經當地交警部門認定,吳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冒某不承擔責任。
而冒某的車輛,購買的有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保單權益可為車輛的駕乘人員遭遇意外傷害身故殘疾時,每座提供10萬元的保額,意外傷害醫療為每座保額1萬元。
事故發生后,冒某(身亡車主)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陳某等四人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身故保險金10萬元。
但一審法院判定:酒駕屬于免責情形,保險不用賠付;二審法院:放任不利后果發生,駁回上訴。
據了解,該保險公司在保單中,已對責任免除部分字體加黑加粗,其中第九條第三項約定:
“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被保險人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或傷殘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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